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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11月13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對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進行了明網站優化確,取消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四大類”間限制
  公告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網路行銷、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據瞭解,近年來,國內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發生了顯著變化,隨著金融行業不斷創新,新的衍生金融產品不斷推出。根據相關規定,股指期貨、外褐藻醣膠匯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併入“其他”類,但這些新型金融商品與股票、外匯的關聯度更高,很多時候屬於同一投資組合的產品。為支持金融行業發展,鼓勵金融業務創新,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公告,取消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四大類”間的限制,對所有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馬爾地夫12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稅總: 取消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四大類”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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